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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黄行健         日期:2021年09月13日

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 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本科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桂林理工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 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 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 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各二级 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与录取库信息完全一致,审查合 格,办理入学手续;学:瞬橥ü,予以注册学籍。二级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 审查发现上述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录取库不一致,或者 有其他疑似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暂停办理入学手续, 经学校审查认定违规情形属实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原则上可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1年,特殊情况的,可申请保留两年。

二)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 创业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特殊情形 可申请延长。

四) 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 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随当年新生同 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复查。

一) 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复查 学生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二) 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 否一致。

三) 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 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 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应进行术科(素描、色 彩等)考核,复查其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 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应按学校规定到所在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办公 室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学 院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时缴纳 学费,未按要求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 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学 校的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学制

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第九条修业年限

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停学、降级等时间,保留入学 资格、入伍时间除外)为学制规定年限加两年。专升本学生的最 长修业年限为同专业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减两年(四 年或五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审核可延长修业年限1-2年,但最长修 业年限不超过8年。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按《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学生修 业年限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才可申请转学。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 顾的,学校培养条件改变无法继续培养的;特别需要''一般指学 生本人身心健康需要特别关怀申请转回家庭所在地学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类)就学,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申请转换专业在一、二年级的第二 学期进行:

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 业学习者;

二) 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学生,因原专业 停招,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三) 学校确认该生学习认真,但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或学生所在二级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提出申请需要集 体转换专业者;

四) 复学后申请转换到与创业相关专业的休学创业者;

五) 退役复学申请转换专业者;

六)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换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因身体健康原因除外);

二) 艺术类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者;

三) 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专业的学生;

四)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应用本科或普通本 科专业者;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申请审批手续,按下列办法办 理:

一) 学生转学申请审批手续,按《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学生转学 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二)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换专业的申请审批手续,按《桂 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换专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转换专业一次。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五条修读课程选择

一)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第一学期除外)应按照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下一学期修读的课程(含各种实 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 教学环节,下同)。

申请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非指定开课学期的课程,学生 必须向所在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提出申请办理课程修读手续。

学生选课时必须认真核对个人教学计划,保证自己所选课程 6

准确无误、无遗漏。经批准选定修读的课程一般不予变动,如确 属选择不当,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办理改选、退选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

二) 学生不能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同类课 程,但允许选修高要求课程来代替低要求的同类课程。选修性质 的课程不能代替必修性质的课程。

三) 经审核同意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 可根据所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四)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避免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互相冲 突。课程选定后,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其被 考核资格、成绩与学分的登记等均以学生办理选课手续为依据, 未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听课及相应的考核。

五) 学生修读在线开放课程并获得课程学分认证证书的可 获相应学分,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挑战杯列竞 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学校认可的比赛或项目,可 获得相应奖励学分(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相应管理文件o

第十六条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一)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实验教学环节 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包含在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课程冲突或 通过自学等途径已经掌握的,可向任课教师出示自学笔记并提出免 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到所在教学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教学秘书处备案,可以 免听该课程,但必须在网上进行选课,随教学班参加课程考核,考 核成绩以卷面成绩和实验教学环节成绩综合确定。

二) 经学校医院证明确认身体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 可免修体育课。


三)选修课程(含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能 免听,必须随所选课程跟班学习。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主要通过学年鉴定等形 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 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学生方能取得其学分。

第十九条 考试类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 百分制;考查类课程、其他单独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国 防教育、社会实践、公共选修课等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 (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

考试类、考查类课程的成绩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占40-70 %, 考试成绩占60-30%,具体比例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确定。

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笔记、课外作 业、参加课内活动等情况以及测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修读该 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事、因病或因重新修读课程的考试时间 发生冲突不能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 上有关证明(因病者必须附上学校医院请假证明),由任课教师、 班主任、辅导员核实后经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教学秘书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 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剽窃、抄袭 他人研究成果者,其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

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 核资格,必须重新修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期考核取得的成绩及相应的学分均 记入学生成绩表中。

学生对已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允许申请重新修读。 学生修读的各环节学业成绩都计入学生成绩表中。重新修读课程 所得成绩需做出标注。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体育的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包 括对学生体育课程、身体素质等的综合性考核。体育课的成绩根 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综合情况评定。

第二十六条为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的学 习质量评定方法。学生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其计算方法 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1 (课程学分数X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分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即:按学年结算的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 后累积结算的平均学分绩点积为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有关学分绩点的计算说明如下:

一) 计算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必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 节,选修课和素质类课程不计算学分绩点。

二)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课程和集中性实践性教学环节、毕 业设计(论文)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再进行学分统点的计算,其 换算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 不及格40分。

三)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数的换算方法为:100分绩点数5, 90分为4, 80分为3, 70分为2, 60分为1,不满60分的 绩点数为0。处于整十区间的分数计算绩点数,考核成绩每增加 1分绩点数增加0.1。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学分数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教学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 环节等单独计算学分。

二) 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学分,不计入学年学 籍处理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转换专业的学生在转出专业已修读并获得学 分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按《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学生转换专 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核定。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经审核可以折算为学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桂林 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林理工大 学第二课堂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文件。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 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及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 学生自愿应征入伍,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

四) 学生到国际组织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五)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 六周)及以上者;

六) 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总共不超过两次, 总时长不超过两年(参军、创业除外)。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由学生书面申请说明休学原因(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医院证明等 材料),经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党政负责人、学校学工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审批。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学生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处理。

三)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 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在期满后一周以内向所在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 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党政负责人、学校学工处签署意 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休学 半年以上而又未满一年要求复学且符合条件者,允许复学,但必 须跟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 考,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警示、降级

第三十四条警示

学生入学后必修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累计不 合格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及以上(未达到30学分) 者,给予警示。

前六个学期(五年制学生前八个学期)学生未经批准,一学 期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应获学 分数的80%者,给予警示。

第三十五条降级

(一)学生入学后必修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及以上(未达到40 学分),降级处理。

前六个学期(五年制学生前八个学期)学生未经批准,一学 期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应获学 分数的50%者,降级处理。

学生降级后其个人教学计划变更为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如 果学生经过努力学习,其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获 得学分累计达到原年级的学分要求,可以申请重新编入原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生入学后必修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累计不合格学分达40学分(含40学分者;


二) 连续两次降级者;

三) 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但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者;

四) 超过复学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两年期满 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五)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 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 开学两周内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八) 本人坚持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可予退学的学生,学生及其家长同意退学的, 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家长同意学生退学但学生已离校或联 系不到的,按自动退学由家长代办退学手续;学生及家长不明确 态度的,由二级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上报进行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属于学生本人坚持申请 退学者,须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 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15日内,作出退学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 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 会重新研究决定。


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或复查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退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经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òㄒ馔庵虏校┎荒芗岢 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 根据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年 及以上)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学满一年)。

三)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 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 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 计(论文)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选修课按规定分别修满 公共选修课学分和专业选修课学分),德、智、体、美、劳经考 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制期满或修业年限期满时,修完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 计(论文),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 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在 校学习等时间),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14

可在每学期开学初第3周申请跟班重新修读,并按修读学分缴费; 全部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毕 业证。

学生在学制期满时,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 的全部课程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 请结业,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时间后两周内,书面申请 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经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主管教学领 导同意,教务处审批,按原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经批准延 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仍属学校在籍学生,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 后离校。

第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提 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变更信息经学校 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更改。

第四十二条 根据《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学校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取消学籍;已发学业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九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港澳联盟免费资科大全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桂理工教〔201726号)待相应年级学生毕业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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